https://serv.gcis.nat.gov.tw/pap/detail/202501000136/01
公告內容:
主旨:本公司為辦理簡易股份轉換,僅以董事會決議通知書通知各股東,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本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14年01月15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依企業併購法第30條規定,由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現金為對價與本公司進行股份轉換,股份轉換比例為本公司每1股普通股換發現金新台幣0.63元,並暫訂定股份轉換基準日為114年03月21日,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規定收買其持有之股份,匯費、支票處理費及郵資將由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支出扣除,證券交易稅款自收買價款中扣除;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本公司將成為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以下稱「本案」)。
二、本公司業依企業併購法第30條、第33條規定公告並通知貴股東:
1.持有股票者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一日前將其持有之股票提出於本公司,未提出者,其原持有之股票將失其效力。
2.如就本股份轉換案有任何異議者,請於114年02月03日起至114年03月03日止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工業一路18號)提出異議請求買回股份,並列明請求收買價格。
3.本公司已委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擔任受委任機構,辦理本案異議股東請求買回持有股份之股票交存事宜。有關異議股東股票交存作業程序如下:
(1)以臨櫃或郵寄方式交存依114年01月15日董事會決議日持有之全部股票及轉讓過戶申請書,並於股票背面及轉讓過戶申請書之出讓人處加蓋股東原留印鑑
(採郵寄辦理者,煩請註明辦理聲遠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股票交存作業)。
(2)異議股票交存期間及地點:
期間:114年02月03日起至114年03月03日止。
地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三、如對本案有任何異議者,得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執行股份收買請求權,匯費、支票處理費及郵資將由聲遠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支出扣除,證券交易稅款自收買價款中扣除,請自114年02月03日起至114年03月03日止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郵寄地址為:桃園市平鎮區工業一路18號),向本公司表示異議提出異議請求買回股份,並列明請求收買價格,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逾期未表示異議即視為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