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醣基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個股新聞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4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0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
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由董事長擬訂轉
呈董事會核准。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
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該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3,000,000股
7.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業已興櫃掛牌,每股認購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所稱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定價日前
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
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實際發行價格由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若發行時,本公司已成為股票上市(櫃)掛牌發行者,則員工認股權憑證之
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3.上述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
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按下列方式行使認股權利:
依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比例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40 %
屆滿三年 65 %
屆滿四年 100 %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違反法律或不名譽行為等情事之一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註銷。
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質押、贈
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
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
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二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
3.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利,
遞延至復職後恢復。但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可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
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三款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
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不受轉任之影響。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8.若前述所載認股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
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
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之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即
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
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
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x
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
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一新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納金額為
零。
3.「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員工分紅配股時,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
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影響後價格(上市櫃公司)或最近年度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財報淨值(未上市櫃公司)為繳款金額。
4.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
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6.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7.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
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
份減少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
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應於
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
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
(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同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
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
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以下所列之限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
條第三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
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
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
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
度之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當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
賣中心洽辦有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之有
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
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單位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
(四)本公司股票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則股款繳
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五)有行使認股權權利時,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本公
司得衡酌調整資本額變更登記作業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如於實際發行前修正,亦同。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
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授權董事長修訂之,並於次一
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025-05-08
By: 摘錄資訊觀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