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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納股份有限公司-個股新聞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113年度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間...
1.事實發生日:114/03/03
2.發生緣由:
(1)本次現金增資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2月9日金管證發字
第113036572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本次現金增資依據本公司113年10月25日及114年2月19日董事會決議,
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原特定人繳款期間自114年1月13日起至114年3月8日止,
(3)茲因考量市場客觀環境變化,致影響特定人投資評估與資金調度作業時間,
為確保資金順利完成募集,避免損及公司股東權益,本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
申請展延特定人之繳款期間延長至114年6月6日止,現金增資發行條件、
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茲於114年3月3日收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年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106號函同意備查在案。
3.因應措施:
一、為確保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如後:
(一)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
(二)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14年3月20日止
(三)申請方式:
1.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
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如已無認購意願,
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股東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
證明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舊戶者免繳)、印鑑卡(舊戶者免繳)及
填寫匯款銀行帳號,若遺失繳款收據,請填具切結書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
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14年3月20日)下午4時30分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
(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106045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7號B1)
,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且匯費由本公司承擔,
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2))×1.725%(註1)/365】
註1:利率係以臺灣銀行114年1月31日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計算之。
註2:實際退款日暫訂為114年4月10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五)對於已繳款之認購人要求退還股款,本公司董事長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
洽其他特定人認足其股數,本公司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二、承諾書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113年12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5721號函核准生效在案,洽特定人
繳款期間為114年1月13日至114年3月8日。
茲因考量市場客觀環境變化,致影響特定人投資評估與資金調度作業時間,為確保
資金順利完成募集,避免損及公司股東權益,故本公司於114年2月19日經董事會決議
特定人繳款期間,由原訂114年1月13日至114年3月8日,調整延長為114年1月13日至
114年6月6日。本公司及本人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員工及
認股人之權益,若因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資之已繳款原股東、
員工及特定人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本公司及
本人願負賠償之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莊侑頲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025-03-03
By: 摘錄資訊觀測